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2431号
申请人:郑学维,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梦甜,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明海,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
申请人:张翠莲,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郑学维与李明海、张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海挂靠在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马煤矿办公楼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职工食堂二次装修工程的工程款214450元。申请人郑学维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房产为本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明海挂靠在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双马煤矿办公楼玻璃幕墙及雨蓬工程、职工食堂二次装修工程的工程款214450元;
二、冻结申请人郑学维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的房屋产权产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旭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