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租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租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4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3月,被告人汤某、罗某某租用武汉市汉阳区花前树下一房屋作为赌场进行赌博。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汤某、罗某某在上述赌场内轮流进行兑分、下注操作,以通过互联网网络视频进行“阳光在线娱乐”赌博的方式,组织张某、毛某、黄某等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0万余元,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21700元及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二台、银行卡一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罗某某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收条、记账单,证人张某、毛某、黄某、徐某等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汤某、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罗某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罗某某退缴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将被告人汤某、罗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先兵
人民陪审员 毛赞红
人民陪审员 郑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