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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执保108号

崔旭峰与高帅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旭峰,高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保108号申请执行人崔旭峰,农民。被申请人高帅,农民。高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1日崔旭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帅名下的在11240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 涛

审 判 员 徐 超

人民陪审员 姚 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