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2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蒋英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霍新波。再审申请人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新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商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与霍新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菏泽润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初乐坤
审判员 耿志亭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