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640号原告李贺。被告常征。
原告李贺诉被告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贺提供的被告常征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