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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2640号

李贺与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贺,常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2640号原告李贺。被告常征。

原告李贺诉被告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贺提供的被告常征地址不准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爱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