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执异484号案外人付玉花。申请执行人杜春丽。被执行人杨德琛,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秦皇岛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葛条港乡葛条港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延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杜春丽申请执行杨德琛、秦皇岛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付玉花对本院查封的秦皇岛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公司)名下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付玉花称,本院在办理执行申请人胡玉龙与被执行人杨德琛、李文革执行案件过程中,将金榭巴黎5号楼5层504室查封,因付玉花早在贵院查封之前的2011年3月5日已与杨德琛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35000元,房屋竣工后还没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杨德琛被刑拘了,导致付玉花无房可住,付玉花对该房屋拥有物权。综上,请求依法解除对付玉花房产的查封。付玉花提交如下证据:1、购买意向申请单1份;2、收据1份。
本院查明,杜春丽诉杨德琛、金丰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在诉讼前,杜春丽向本院提出保全杨德琛、金丰公司862.4万元财产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秦民立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德琛、金丰公司862.4万元银行存款或财产予以保全。2013年7月30日本院对金丰公司名下的位于昌黎县金榭巴黎住宅一期5号楼的所有房屋进行预查封,预查封期限2013年7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2014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德琛偿还杜春丽借款本金77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7月15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金丰公司以抵给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金榭巴黎小区第5号楼2500平方米房屋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德琛、金丰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9日杜春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2015年7月29日本院续查封金丰公司名下的昌黎县金榭巴黎住宅一期5号楼的所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另查明,2011年3月5日付玉花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秦皇岛金榭巴黎购买意向申请单》,付玉花申请购买金榭巴黎小区5号楼5层504室房屋,当日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部开具了235000元的收据。
本院认为,杜春丽申请执行杨德琛、金丰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诉前对金丰公司名下的昌黎县金榭巴黎住宅一期5号楼的房屋所采取的保全查封,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本案中执行标的昌黎县金榭巴黎住宅一期5号楼被本院查封的所有房屋登记在金丰公司名下,付玉花所提供的其与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三分公司第一项目部签订的《秦皇岛金榭巴黎购买意向申请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付玉花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褚晓峰
审 判 员 张培刚代
审判员 刘如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