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696号申请执行人王开霞。被执行人张枝荣。本院在执行王开霞与张枝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张枝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