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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2500号

原告谢为宜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昊成酒业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为宜,永州市冷水滩区昊成酒业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500号

原告:谢为宜,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遥,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昊成酒业经营部。经营者唐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为宜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昊成酒业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为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谢为宜负担。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