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申80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经理。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霍立强。
委托代理人: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卫华,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建。
委托代理人:焦保庭,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健清,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霍立强、刘建、泰州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4)泰开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调解书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正明
审判员 王军强
审判员 陈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