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93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磊独任审判,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
审判员 付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迎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