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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8450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845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经营者:吴国平。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以下简称好莱屋)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莱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6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使用费,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原告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原告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等16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被告好莱屋未作出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原告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公证书、(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26241号公证书等证据,本院在庭审中出示。被告好莱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愿对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又无其他足以怀疑的情形,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音集协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该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2月15日,申请人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建丽与公证人员一起进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嘉凯城三楼好莱屋大型量贩KTV,并以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311包厢进行侵权取证,确认《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最后一个夏天》、《笨蛋》、《相思垢》、《大小姐》、《平行线》、《雪绒花》、《换季》、《第三滴眼泪》、《我介意》、《空气》、《我的超人》、《不可思议》、《委屈》、《停电》等16首歌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好莱屋收取服务费用1200元(包括其他案件所涉歌曲)。上述过程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

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通过授权对涉案电视作品依法享有复制权、放映权、制止侵权等权利,被告好莱屋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观众提供涉案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结合讼争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经营方式、规模、消费水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每首300元。被告好莱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被风吹过的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最后一个夏天》、《笨蛋》、《相思垢》、《大小姐》、《平行线》、《雪绒花》、《换季》、《第三滴眼泪》、《我介意》、《空气》、《我的超人》、《不可思议》、《委屈》、《停电》等16首歌曲;

二、被告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6元,被告诸暨市店口好莱屋歌厅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平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韩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