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9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洪 岩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9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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