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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917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9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洪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