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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寿执行字第95-1号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俊发、吴健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俊发,吴健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执行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彭时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烈平,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吴俊发,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吴健明,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俊发、吴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俊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俊发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信用社开户账号内的存款1694.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启城

审判员  王晓东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