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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执31号

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任岳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州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胡应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巴州美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巴州安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介雪峰

审 判 员  李元生

代理

审判员  马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庆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