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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2750号

富正华与陈宝根、叶利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富正华,陈宝根,叶利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2750号原告富正华。委托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根。被告叶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正华与被告陈宝根、叶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 林

审 判 员  谷培涛

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