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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1986号

胡中魁与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中魁,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986号原告胡中魁,男,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被告张莉,女,生于1986年4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魁与被告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