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1986号原告胡中魁,男,生于1986年11月4日,汉族。被告张莉,女,生于1986年4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魁与被告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桂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