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初字第50号

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与Woolworths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Woolworth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字第50号

原告: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富才,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远,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Woolworths(H.K.)SalesLimited(沃尔沃斯(香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约翰.爱德华,董事长。

原告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Woolworths(H.K.)SalesLimited(沃尔沃斯香港(香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630元,减半收取10315元,由原告青岛宝丰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琼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代理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