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057号
原告:马春富。委托代理人孙兵、徐兰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树艳,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
被告:陈月龙。
原告马春富与被告石树艳、陈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马春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富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春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春富负担。
审 判 长 万晓萍
人民陪审员 冯爱兵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