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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1057号

马春富与陈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春富,陈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1057号

原告:马春富。委托代理人孙兵、徐兰兰,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树艳,女,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

被告:陈月龙。

原告马春富与被告石树艳、陈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马春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春富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春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马春富负担。

审 判 长  万晓萍

人民陪审员  冯爱兵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