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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021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高士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高士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02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支恩。被告高士超。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被告高士超其他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建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