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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初1184号

吕文杰与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吕文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3民初1184号原告吕文杰,男,汉族,农民,住依安县。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负责人周国龙,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贞,男,汉族,上游乡红光村委会支部书记,住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汉族,上游乡红光村委会统计员,住依安县。

原告吕文杰与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春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杰,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贞、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文杰诉称,原告曾经是被告村的副主任,在其在职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等各项欠款237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此,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资等款23738元。原告向本院举示明细帐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欠原告的主要是2014年的工资款,但是在今年春节前已经给了2000元,现在还欠21738元。现在因为村里债务太多,被告同意按照欠款的20%给付原告。被告向本院举示借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已给付原告2000元。经质证,原、被告对各自举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被告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证,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吕文杰原为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在其工作期间,被告共欠原告工资等款项共计2173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吕文杰曾作为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为被告工作,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对所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认可,主张因为村里债务太多,同意按欠款的20%给付原告。原告对此不认可。虽然被告主张村里债务多没有能力偿还原告欠款,但被告不能因此就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于判决后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吕文杰工资等款项217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7元,财产保全费257元,原告吕文杰负担45元,被告依安县上游乡红光村民委员会负担409元,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履行义务一方如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员  付春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和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