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亮,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孟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将位于邛崃市XX乡XX村X组XX坪(小地名)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柳杉树128株采伐。经检尺计算,被被告人吕某某采伐的柳杉树128株林木立木蓄积共计69.2立方米。2014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向邛崃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9376元,该违法所得现暂保管于邛崃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现场勘验笔录、林木立木蓄积计算表、邛崃市林业和旅游管理局《工作说明》、被告人吕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徐某等人的证言,邛崃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被告人吕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将位于邛崃市XX乡XX村X组XX坪(小地名)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柳杉树128株采伐(立木蓄积共计69.2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吕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吕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9376元,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吕某某退缴在邛崃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19376元,予以没收,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钟兴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霄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