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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刑初236号

青某1、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青某1,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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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青某1(绰号青某2),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抓获,同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子石,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某1、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某1、唐某及其辩护人郭军元、王子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青某1和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唐某的住处,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作为赌博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青某1为唐某提供“码报”、兑奖网址用于给参赌人员进行宣传,并以销售“六合彩”金额的3%至10%给唐某提成。被告人唐某负责在金台镇宣传和销售,并在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或者星期天开奖后的第二天,将收取的赌资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青某1。经查,仅2016年1月至4月,二被告人银行卡资金往来达60多万元,参与赌博人数上百人次。另查明,被告人青某1和唐某销售的“六合彩”分为数字和生肖两大类,最高赔率达到300倍,唐某每周销售三期,每期销售金额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被告人青某1和唐某从中获利数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青某1、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青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实,被告人青某1、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亦议,且有证人赵某1、邓某、王某、曾某、赵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金台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进行“一表三实”相关核查工作时,发现位于金台镇XX街XXX号房间内唐某正在屋内的圆桌上清点整理“六合彩”销售单据和账目,民警对唐某出示警官证后口头传唤其回所接受进一步调查。2016年4月30日被告人唐某在广西南宁驶往东兴的班车上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辩护人均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人所在社区证明。同时查明,顺庆区公安分局扣押了以下物品:1、未移送物品:印有《东方心经》字样的六合彩宣传簿册165本、印有《电脑版》字样的簿册60本、账单50张。2、已移送物品:蓝色直板按键手机一台、号码为1878470****白色触屏手机一台、纸制装订信纸本一本、蓝白软面抄簿册一本、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信用卡一张。被告人青某1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本案指控二被告人聚众赌博次数、人数、获利金额事实不清;青某1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被告人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唐某是本案从犯;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指控二被告人聚众赌博次数、人数、获利金额事实不清;其所在社区证明唐某平时表现较好。二被告人辩护人均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人所在社区证明。本��认为,被告人青某1、唐某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从2014年底至2016年4月,利用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的住处,以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作为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在每周的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或者星期天开奖,具有犯罪场所稳定、时间持续较长、设定赌博方式和规则、赌资数额较大等特点,符合开设赌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二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青某1、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对扣押已移送的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对扣押未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处理。被告人青某1、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系被动到案,且公安人员从现场已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其行为不符合自首中关于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规定,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青某1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次数、人数、获利金额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从现有证据无法固定次数、人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故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将在量刑上予以体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青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追缴被告人青某1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5000元;对扣押在案已移送物品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未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顺庆区公安分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文英

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

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