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115号原告卫桂红,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俞织花,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俞冬明,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桂红诉被告俞织花、俞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