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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9115号

卫桂红与俞织花、俞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卫桂红,俞织花,俞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115号原告卫桂红,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俞织花,女,196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俞冬明,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桂红诉被告俞织花、俞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阮瑜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翟国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