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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709号

刘涛与邹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涛,邹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09号原告刘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邹小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东港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不知去向,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确认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所以该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凯

审 判 员  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