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09号原告刘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邹小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东港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不知去向,现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也表示拒绝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因被告住所地不详,无法确认被告准确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所以该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凯
审 判 员 李志发
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雨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