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51号
原告:徐紫薇,女,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孙仲波。
被告:徐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徐紫薇与被告徐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紫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