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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51号

徐紫薇与徐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徐紫薇,徐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51号

原告:徐紫薇,女,199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孙仲波。

被告:徐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徐紫薇与被告徐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紫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