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20-2号申请执行人何江卫,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汪丽萍,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长兴县。何江卫与汪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8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江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处置权。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何江卫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8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江卫发现被执行人汪丽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许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