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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312号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1312号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辉路。法定代表人余庆锋。委托代理人房晶宜,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社区。经营者陈春霞。

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31,9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900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国帆汽车维修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粤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9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倩

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