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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032号之一

张建设与蔡爱民、张燕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设,蔡爱民,张燕秋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设,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蔡爱民,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燕秋,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设与被执行人蔡爱民、张燕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爱民、张燕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公告费,但被执行人蔡爱民、张燕秋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爱民、张燕秋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在本市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蔡爱民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和田巷×号的一处房产(房产证号:0××f33042)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本院已通过乐清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已录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蔡爱民、张燕秋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设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0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