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660-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鸿邦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工业区金城南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104735-1。被执行人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合兴村匠人湾,组织机构代码:60945888-x。本院在执行嘉兴鸿邦纤维素有限公司与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桐乡佳龙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8172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00000元,未执结标的为1681722元。因此,权利人嘉兴鸿邦纤维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6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麒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