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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080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080号

原告:陈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邵某某,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