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凡石桥,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王赛美,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石桥与被执行人王赛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祁民一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王赛美偿还凡石桥借款本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赛美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鹏
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
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申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