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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425执43号

王会芬与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会芬,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42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现地址:苏尼特右旗。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会芬与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