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425执43号
申请执行人:王会芬,女,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现地址:苏尼特右旗。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会芬与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尼特右旗宝德矿业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