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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财保82号

崔某某与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财保82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住鄢陵县。

被

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住鄢陵县(教育组)内。

申请人崔某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五万元。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至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