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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民终921号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林头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林头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邝安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林头店,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负责人黄瑞。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法定代表人康日学,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泰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龙伟,住广东省揭东县,该公司业务部经理。

上诉人邝安杰因与被上诉人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林头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泰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6)粤0904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邝安杰没有到庭应诉,并以其仍在校就读为由申请延期,

本院认为邝安杰在校就读不能成为其不到庭应诉的正当理由,因此,上诉人邝安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邝安杰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邝安杰负担,上诉人邝安杰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0元,多收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湛红

审 判 员  庞健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增海张淑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