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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民初2316号

黄海妹与黄清妹、XX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海妹,黄清妹,XX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316号

原告:黄海妹,女,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特别代理),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黄清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XX金,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黄海妹与被告黄清妹、XX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黄海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妹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妹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黄海妹负担。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