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3民初2316号
原告:黄海妹,女,194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特别代理),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黄清妹,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XX金,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原告黄海妹与被告黄清妹、XX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黄海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妹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妹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黄海妹负担。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