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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304-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任剑锋,王孙林,贾振祥,陈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30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任剑锋。被执行人王孙林,系任剑锋之妻。被执行人贾振祥,栖霞市杨础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振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xxx账户存款5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顾进芳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衣富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