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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949号

李斗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949号罪犯李斗,男,曾用名李金,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06)赤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和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518.03元(已赔付)。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作出(2007)内刑三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4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内刑减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平均93分,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303分,记功5次。二〇一四年度、二〇一五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李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霞

审判员徐景娥

代理

审判员段欣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