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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初字第00303号之一

庾君武犯贪污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庾君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303号之一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庾君武(绰号:庾石头),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无业,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7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于2015年9月23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陶祖斌,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以(2015)雨刑初字第00303号刑事裁定,对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庾君武贪污一案中止审理。现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已出台并施行,对该类案件数额、情节、量刑等法律适用,上级法院业务部门已做统一部署,故本案应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施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潘 姝

人民陪审员  王朝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