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锦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韩振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回族,公务员,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兰,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振海、马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振海、马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376元(其中执行标的29040元、执行费3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