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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822号

王锦虎与韩振海、马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锦虎,韩振海,马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锦虎,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定边县。被执行人韩振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回族,公务员,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兰,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振海、马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振海、马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9376元(其中执行标的29040元、执行费3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