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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97号之一

王俊霞与范路昌、范世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霞,范路昌,范世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霞,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范路昌,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范世宏,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路昌、范世宏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范路昌所有的冀A×××××半挂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范世宏所有的冀A×××××、冀A×××××小型汽车两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院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