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霞,女,197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石家庄市井陉矿区。被执行人范路昌,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范世宏,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路昌、范世宏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范路昌所有的冀A×××××半挂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范世宏所有的冀A×××××、冀A×××××小型汽车两辆,以上车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院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