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30号
原告:冯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侍某,女,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侍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某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赵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