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295号起诉人杨进良,男,住湖南省郸城县。起诉人杨进良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李天成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所欠材料款17578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延期支付材料款之日起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诉讼材料不能证实该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杨进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冷雨静
审判员 杨绍荣
审判员 毛有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