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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350号

陈济泉、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罗坊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济泉,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罗坊村小组,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3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济泉,男,汉族,1966年9月9日生,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罗坊村小组。

负责人:曾雨发,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泰源,抚州市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江红卫,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陈济泉因与被申请人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罗坊村小组及二审被上诉人崇仁县相山镇林头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抚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济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熊 伟

审 判 员 姚 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