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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123号

XX与连云港得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连云港得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2123号原告XX,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连云港得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伊山镇丁庄28号。法定代表人陈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连云港得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王根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凌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