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黄孝明,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深圳路18-6号。法定代表人易仁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孝明、王莉与被执行人宜昌大都天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朱天银
审判员 陈红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