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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239号

原告福建省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239号

原告:福建省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王纯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辉辉,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福建省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8日、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起诉在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闽0581民初414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蔡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