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4民初7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899910773J。
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健聪,该行风险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时海,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
被告:黄青柳,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
被告:莫永姣,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诉被告黄青柳、莫永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被告黄青柳、莫永姣自愿负担(已支付)。
审判员 林随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