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590号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法定代表人陈新安,该商场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自华,河南博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华,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与被告李德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以被告李德华已经死亡,该案无在再审理下去的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上蔡县蓝天商场承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代理
审判员 冯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