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290号罪犯陈华炎,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遂溪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华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华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部分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