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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岳秋收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阳县力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秋收,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阳县力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岳秋收,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沟上村**号付*号。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六道巷中财金融大厦1幢1单元706室。

法定代表人:樊会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宜阳县力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樊村乡铁炉村。

法定代表人:樊玉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岳秋收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盛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阳县力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4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秋收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1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师雪萍 来自: